法律一六五六九,关于新业态之职业...
发布时间 :2023-11-21 17:04:48
法律一六五六九,关于新业态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制度短板早已存在,并非因平台用工而产生。在《社会保险法》的险种规定上,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均设置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的制度入口,工伤保险并未采取这一开放结构,严格限定在劳动关系范围内,排除了无雇工的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究其实质,现行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补偿、单方缴费、预防康复与补偿相结合”三大原则植根于“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法理基础在于“雇员在雇主可控的时间和工作流程中受到的侵害都可以归责于雇主”。在此背景下,“第三类劳动形态”构造的首要意义是将平台灵活就业的职业伤害保障建构路径从现行工伤保险中分离出来,确定独立发展的制度走向。从承揽社会化的视角看,平台用工风险存在于任意一次完成订单任务的行为中,应当从“类雇员身份”中抽离出“行为”要素,将保障对象设定为每一个在平台用工中给付劳务的个人,将平台用工职业风险与每一次劳务给付行为“绑定”,确立“行为风险保障”主导的制度结构,在此基础上构建“从业者—行业”的实施模式。从业者仅须履行特定平台用工行业的订单即可获得保障,无须将其行为与某个平台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