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遭受损害...
发布时间 :2023-12-04 08:40:12
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2021年4月9日,张三因为自家鸡棚棚顶需要维修找到李四帮忙维修,双方约定由李四帮张三购买好维修材料,李四将维修材料送至张三处,张三将材料款1100元通过微信转给李四,又支付李四工钱700元。4月12日李四为张三维修鸡棚,施工时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工作中李四踩破石棉瓦从高约3.2米的棚顶跌落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李四的妻子王五与张三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问题焦点:1.该案法律关系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2.张三应承担的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认为:李四为张三修理鸡棚属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不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应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四在3.2米的高处施工,没有高空作业资质,操作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范。张三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选任方面没有审查对方的资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生产措施,保障现场施工安全。双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均有较大过错,法院酌情认定负同等责任,各自应对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
关于该案的法律关系认定部分,法院认为李四为张三修理鸡棚属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这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在法律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承揽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纠纷,而“承揽合同纠纷”是指在承揽合同关系下,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纠纷。
根据材料中的情况,李四为张三修理鸡棚,应属于个人之间的“提供劳务”关系,而不是“承揽合同”关系。在责任划分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案中,李四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高处施工没有高空作业资质,操作也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范,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而张三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在选任劳务人员时没有审查对方的资质,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生产措施保障现场施工安全,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对这次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并酌情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各自承担50%的责任。这是对责任划分的正确表述。
来源:陆律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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