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顾客寄存的物品不可转交第三人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普法的微博视频

发布时间: 2023-12-14 08:58:41

热门评论

大庆检察
大庆检察

传播信息微平台,传递法治正能量

黄龙检察
黄龙检察

关注热点,传播资讯

黄龙检察
黄龙检察

关注热点,传播资讯🌸

白银区检察院
白银区检察院

关注

太白检察
太白检察

关注热点,传递法治资讯[送花花]

今日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