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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顾客寄存的物品不可转交第三人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普法的微博视频
发布时间: 2023-12-14 08: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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