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这起案子不应被认定为“入户抢劫”?

发布时间 :2023-12-15 16:19:14
【为什么这起案子不应被认定为“入户抢劫”?】今年3月5日,王某某以买煤为由进入朱某玉、韩某华的院内将二人杀害,入室劫走现金、财物并埋尸灭迹。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某死刑。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组成由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鑫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经审查,办案组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本案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因为被害人家住在其经营的粮食收购点,案发时间为营业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入户抢劫”的“户”。12月8日,王某某抢劫上诉一案在辽宁省阜新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官在出庭意见中阐述道,虽然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但王某某进入他人家中抢劫,致二人死亡,案件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原审法院量刑适当。辽宁:庭上辨析为何不应认定为“入户”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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