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仲裁期间死亡,用人单位是否仍须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来源:山东高法
工伤保险待遇中,“三个一次性”补助金是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劳动者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享有的经济赔偿。工伤职工被依法确定伤残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或者意外死亡,其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其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具有人身专属性,该民事权利随着工伤职工的死亡而消亡,不能继承;
另一种观点认为,继承人可以继承工伤职工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有专家学者也指出,允许工伤职工的继承人继承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笔者十分认同。
实际上,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同时,其近亲属乃至整个家庭同样遭受伤害,特别是因伤致残的,主要表现为家庭劳动力的削弱、收入的减少甚至生活来源的丧失、高额费用的额外支出等。如果工伤职工死亡后待遇随之消灭,实践中会导致出现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不利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承担企业责任,不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的A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否认工伤、否认各项工伤待遇数额,就每一问题均穷尽了诉讼程序,拖延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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