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监督申请书
申 请 人:徐玉强、男、汉族、出生1953年3月30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友谊街安阳里自建楼13号、 电话、18689733585
被申请人:李孝停(系李孝明亲弟弟)、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田小马杓沽村北街3排10号、
申请请求:不服(2016)津02民终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以言代法,没有法律依据的驳回一审原告起诉,不服(2016)津高民申第1062号民事裁定以“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明确依据那部国家法律的那一条;《错误的一审(2016)滨汉民初字第8874号民事判决,已被终审判决撤销》,请求依法监督本终审枉法判决,依法提出抗诉本案。
伪造韩玉春签字,虚假的委托书
事实理由:
一、(2016)滨汉民初字第8874号民事判决,依法确认了,李孝停的代理行为系无权代理,其违反法律行为系李孝停个人所为,与他人并没有法律关系,因此本诉讼案,符合民诉法第三条规定;同时本案有法律支撑,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对于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效力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李孝停伪造韩玉春签字的《委托书》系个人违法行为,利用伪造证据的转移房屋产权,一审法院立案审查正确。
二、(2016)津02民终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以言代法,枉法纵容被告李孝停利用伪造的委托书,私刻公章伪造的合同、伪造申请书的违法行为,是在保护刑事犯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驳回原告起诉!
三、2006年5月10日至6月19日之前,虚假的代理人,李孝停利用伪造的天津市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原法人代表委托书伪造了《房产买卖协议书》为证,因代理人李孝停在转移天津市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产权登记时,用私刻该企业公章、伪造该企业法人代表韩玉春签字!行政机关依据李孝停转移登记的伪造证据如下;
伪造证据、代理人李孝停单方,自己伪造的《韩玉春授权委托书》!
伪造韩玉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伪造证据、代理伪造了《10016-002668号天津市房屋买卖协议书》!
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卖方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是私刻公章
伪造证据、代理伪造了《转移金美玻璃工艺品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并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虚假的代理人李孝停利用伪造的《委托书》向行政机关,提供天津浩天拍卖行《成交确认书》、《售房发货票》
及伪造的证据,申请转移房屋产权登记,并被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登记到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权属证》。李孝停代理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治安处罚法》第52条规定,李孝停的违法行为至今没有受到追究就是法治社会的悲哀,李孝停其民事代理行为,违反《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经依法转移登记的,未经政府审核批准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许买卖”的法律规定。
四、虚假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代理人李孝停未经授权人韩玉春委托,自己单方虚构事实,伪造韩玉春委托书,代理其《转移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产权登记》、《伪造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无权代理行为”违反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效力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伪造的转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权属登记表
五、代理人“明知自己没有代理权,伪造韩玉春《委托书》用私刻公章伪造《房产买卖协议书》和《转移房屋权属登记》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在(2008)滨汉民初第1423号民事纠纷案件,已经公告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追认代理人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书》效力的确认中未出庭,追认代理人的代理权情况下,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六、以上事实,有证据《公安机关对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印鉴司法鉴定情况说明》证明与伪造协议书使用的印鉴不一致。还有新证据-行政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以及行政答辩书》,均证明行政机关审核批准转移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房屋权属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上,并没有领取产权证的内容和徐玉强先生签字!
七、(2006)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在没有证据领取房屋权属证的情况下,仅凭着行政机关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领证通知,栽赃嫁祸申请人,已“于2019年6月19日领取了《产权证》!超过三个月的诉讼时效,驳回申请人依法撤销行政违法转移金美玻璃钢工艺品厂房屋产权登记的诉讼权利!遭到《十年依法申办土地证难》难于上青天的最大元凶,就是天津二中院的王业香、李冰、曹伟三名法官!
天津市高级法院裁定以“相关法律规定”,但不知那一部国家法律,那款,那一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批准再审裁定书
八、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法律规定代理人李孝停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284号民事枉法判决!依法提起本案抗诉。
此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申请人、徐玉强
2020年3月8日
证据目录
附件一、徐玉强-民事判决监督申请书、原件每份8页-3份;
附件二、徐玉强身份证复印件、1张;
本案一审(2015)汉民初字第8874号民事枉法判决书复印件3张;5页;
本案二审(2016)津02民终字第1284号民事枉法判决,复印3张5页;
本案天津高院(2016)津高民申第1262号民事枉法裁定复印件1张2页;
证据一、天津市浩天拍卖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张;
证据二、天津市浩天拍卖行《售房发货票》复印件1张;
证据三、伪造的《韩玉春的授权李孝停的委托书》复印件1张!
证据四、伪造的《10016-002668号房屋买卖协议书》复印件6张!
证据五、伪造的《转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张;
证据六、行政机关批准的《补发的徐玉强房屋权属证》申请书、复印件4页;
证据七、公安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复印件1页;
证据八《工商局和劳动局提供档案证据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张;
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原始备案的真实的公章
证据九、行政机关(2019)001号《不予受理告知书》答辩状复印件2张;
证据十、天津二中院(2006)二中行初字第41号裁定书及错误的依据《房屋权属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栽赃诬陷申请人领取了产权证证据;复印件4张;
本页判决书第10行“从被告提交的《房屋权属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能够证明》领取
敬请看一看《收件收据》上,有领取产权证内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