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党派,政协天津市汉沽区第十届常务委员,时任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公安民警形象监督员)徐玉强先生多次实名举报如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汉沽第十届,十一届常务委员,(时任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公安民警形象监督员)徐玉强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李民检察官未尽职责、依法监督(2007)津高行终第0013号行政枉法裁定维持一审行政裁定、没有证据、捏造事实,栽赃嫁祸(一审原告)徐玉强“领取产权证超过三个月诉讼时效”,故意违背事实的枉法剥夺徐玉强诉讼权利!举报李民检察官玩忽职守犯罪,监察委将我徐玉强,举报检察官玩忽职守犯罪,枉法裁判罪的举报信,移送给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后移送给津检三分院,津检三分院,反以,已经做出不监督判决决定《不予受理告知书》错误!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二款立案!
人民检察院为了保护检察官玩忽职守犯罪,以“已经做出不监督申请决定书”不立案查处枉法裁判罪,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依据《收件收据》驳回诉讼证据图
没有徐玉强签字,没有领取产权证内容
人在做,天在看!让我徐玉强与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周红军,张金亮,以及代理本案律师王雨生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李冰等法官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蔡力等法官和栽赃嫁祸徐玉强于2006年6月19日领取产权证以及审理过本行政案件的法官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李民检察官一起向苍天以及神灵发誓!如果徐玉强没有领取过产权证,死周红军张金亮王雨生,蔡力卢家君王雅晶李冰王业香曹伟李民等死无葬身之地”!否则,我徐玉强死无葬身之地!
二审依据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剥夺诉讼权利
没有徐玉强亲笔签字,20.6.19日期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认定,伪造的房产买协议和申请书加盖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系案外人私刻。
公安机关鉴定意见说明
举报检察官玩忽职守犯罪如下!
举报人:徐玉强、男、汉族、身份证、12010819530330051X、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友谊街安阳里自建楼13号、电话、1868973358X
被举报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李民(亵渎国法、未履行职责,依法监督行政裁定的检察官);住天津市津南区南兴道368号;
被举报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李冰(主审法官、王业香(审判长)、曹伟三名法官、住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被举报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蔡力(审判长)、卢佳君、王雅晶三名法官、被举报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违背事实、官官相护、行政违法转移产权登记;住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号;
一、不服一审行政裁定,没有领取产权证的证据、枉法剥夺原告徐玉强的行政诉讼权利,不服一审行政判决,上诉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高院,蔡力等法官丧尽天良,竟然捏造事实,所做出的(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枉法“补漏一审没有证据”故意违背事实、采信被上诉人,依据案外人李孝停单方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上,有2006,6.19,的字,当做“栽赃诬陷徐玉强于2006年6月19日领取了产权证的证据”。
【虚假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法人代表韩玉春,委托代理人李孝停利用虚假的委托书】用私刻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公安机关认定),伪造房产买卖协议和《天津市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向政府行政机关申请转移登记,枉法维持了一审(2006)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以【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收据(领证通知)上没有领取产权证内容及领取人签字】!枉法剥夺徐玉强《依法撤销、行政违法审核批准由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转移登记到本案一审原告、徐玉强名下的、尚未颁发的房屋权属证》的行政诉讼权利!
二、上诉人不服(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枉法剥夺剥夺徐玉强依法撤销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领取产权证的诉讼权利,向天津高院《再审申请》?又被法官枉法联盟的(2008)津高行监字第5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剥夺申请人,再审撤销错误的(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枉法裁定,剥夺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服(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枉法剥夺上诉人诉讼权利,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依法监督(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采信案外人伪造证据,枉法维持一审(2006)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想不到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民行不立(2007)141号《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书》“你因发产权证不服天津高院(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的材料收悉。我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立案依法监督。人民检察院李民检察官玩忽职守,亵渎国法,未尽职责、依法监督错误的(2007)津高行终字0013号行政枉法裁定,以采信案外人李孝明捏造事实伪造《韩玉春授权委托书》委托虚假代理人李孝停,用私刻的天津市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虚假公章,伪造《天津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的证据,剥夺申请人《监督行政枉法判决》及向检察院监督申请,以及抗诉的权利!
四、不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07)141号《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书》后,作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汉沽区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民警形象执法监督员)经数百次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纠正错误的、没有证据的行政枉法裁定,其均明知错误却相互推诿!负责信访法官说“案件是错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安文杰法官和徐玉强委托代理人王东元说“经过协商,赔你几十万元后,叫徐玉强撤诉”!王东元说“徐玉强说不要钱”!法官说“你不要钱,要什么”?代理人说“要公正裁判”!法官说“找共、产党要公正判决,从来没有”!
四、申请人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邀请后问;“私刻公章伪造申请转移登记,剥夺申请人行政诉权是否由依据!该院一位副院长亵渎国法,对申诉人徐玉强说了非常震撼世人的一句话!让一名无党派人士、政协天津市汉沽区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公安民警形象监督员深感,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宣传不一样的!一句话“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依法判决!检察院也不会抗诉”!天津市汉沽区检察院高静检察官(科长说“内部潜规则“老百姓行政诉讼案件,太难了”)潜规则的内幕!
五、由于行政机关,依据拍卖行《成交确认书》和《售房发货票》及伪造《天津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上的申请内容全部系由虚假的代理人李孝停伪造》行政审核批准将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产权,转移登记到徐玉强名下后,不能依法将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审核批准转移登记到徐玉强名下的法律后果依法无解!枉法裁判后果与行政机关相互踢皮球,十三年共计产生了八十八次民事、行政诉讼大战,均被法官违背事实、栽赃嫁祸、黑白颠倒、无中生有、张冠李戴、胡拨乱裁,造成举报人转移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到徐玉强名下难,难于上青天的窘境?
六、蔡力等法官没有证据的枉法剥夺徐玉强的诉讼权利,检察院李民检察官不履行职责的监督枉法裁判!最高法院至今不履行职责的监督枉法判决,已经造成举报人十年依法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难!造成了举报人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
七、综上所述、举报人万般无奈,忍无可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7条第一款》举报,卑鄙无耻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民,未(履行)尽职责的依法监督(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枉法行为渎职,涉嫌玩忽职守罪!
八、举报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举报、天津高院的法官蔡力(审判长)、卢家君、王雅晶三名法官与天津二中院的王业香(审判长)、李冰、曹伟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违反《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做出的一审(2006)二中民行终字第41号行政枉法判决和二审(2007)津高行终第0013号枉法行政裁定,以案外人李孝停,利用伪造的《委托书》,代理填写《伪造的天津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上面所有内容均在举报人不知情下,系案外人李孝停所为,综上所述、一审行政裁定故意违背事实的以【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收据(领证通知)上没有领取产权证内容及领取人签字】作为剥夺徐玉强诉讼权利的证据确实不充分!二审行政裁定,枉法补漏的以涉嫌刑事犯罪的虚假代理人李孝停利用伪造的委托书《伪造的天津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的内容全部虚假,以涉嫌枉法裁判罪!望监察委员会立案查处为盼。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徐玉强
2020年3月30日
证据目录
附件一、徐玉强-民事判决监督申请书、原件每份8页-3份;
附件二、徐玉强身份证复印件、1张;
附、一审(2006)二中行初字第41号裁定书及错误的依据《房屋权属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栽赃诬陷举报人一审原告徐玉强领取了产权证的证据;复印件2张3页;
一审裁定!依据此“收件收据”作为证据,栽赃诬陷徐玉强领取产权证!剥夺诉讼权利的!
一审(2006)二中行初第41号行政裁定第1页
第2页第13行“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收件收据》能够证明6月19日领取了产权证”!
(2006)二中行初第41号行政裁定第3页
附、二审(2007)津高行终第0013号枉法行政裁定复印2张3页;
(2007)津高行终第0013号行政裁定第1页
(2007)津高行终第0013号行政裁定第2页
第3页倒数第8行“证明上诉人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但在一审裁定未予证明的证据有:1、”
1、《天津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证明上诉人于2006年6月8日亲自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证明上诉人于2006年6月8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并签章,并于2006年6月19日领取产权证》。
注意!上诉人从未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这份申请书系刑事犯罪分子,代理人李孝葶(个人)利用伪造的《韩玉春委托书》,用私刻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伪造的天津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和《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书》进行的!
(2007)津高行终第0013号行政裁定第4页
附、再审(2008)津高行监字第5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1页;
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07)检民行不立(2007)141号民事、行政检查《不立案决定书》、复印件1张;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亵渎国法不依法监督的不立案
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约谈书)复印件1张;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短信通知》举报人,向监察委员会举报;1张;
附、天津高院(2016)津高民申第1262号民事裁定复印件1张2页
证据一、天津市浩天拍卖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张;
证据二、天津市浩天拍卖行《售房发货票》复印件1张;
证据三、伪造的《韩玉春的授权李孝停的委托书》复印件1张!
证据四、伪造的《10016-002668号房屋买卖协议书》复印件6张!
证据五、伪造的《天津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张;
证据六、公安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复印件1页;
证据七《工商局和劳动局提供档案证据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张;
证据八、(2019)001号《不予受理告知书》答辩状复印件2张;
撤销《告知书》行政案(2019)津0116行初第430号纠纷案于去年立案未开庭。
一审(2019)津0116行初第430行政案件,本案被告行政机关行政答辩状!
本(2019)行初第430号行政纠纷案,不管输赢,均能证明《中国办证难于上青天》!胜诉证明依法解决了十年办证难。如果本行政诉讼案输了“驳回徐玉强诉求”!可以证明法治社会天津《十年依法申办土地证难》的老大难问题尚不能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