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汉沽区第十届常务委员时任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原)公安民警形象监督员徐玉强先生;
最后的陈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将本案定性《双方因故相互殴打》错误如下!
被人民法院以职权追加第三人的王志阳违章停车后,原告刘建军,履行职责,纠正其违法行为,遭其拒绝将车辆移走,无端辱骂,并用(汽车钥匙链串带遥控器锁头)将保安队长刘建军的头部,打破流血后!王志阳还不罢休,又从车后备箱取出一把管制刀具,对三名保安说“我宁可再进去二年,也要教训教训你们”并挥舞管制刀具,恐吓三名保安往后退,否则捅死你们!
面对蛮横无理取闹,手持管制刀具的王志阳,保安队长刘建军指挥保安避其锋芒,并及时向110台报警,当警车到后!刘建军等协助民警,指认违法行为人王志阳,将其抓获。
事后,万万没想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机关,反将维护公共秩序的受伤流血的,协助民警,抓住违法行为人的!制止王志阳违章停车的原告刘建军,治安处罚拘留!让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润新苑小区物业管理的全体工作人员和部分业主,感到公安民警,没有秉公执法,没有主持公平和正义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治安拘留保护小区车辆安全通行,纠正和制止违章停车,遭其无端辱骂和殴打流血的小区保安队长刘建军;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如下;
①、被告,2019年9月11日晚18时30分左右,接原告刘建军报警,并受理立案,直至10月5日,共做了四份《询问笔录》;可是刘建军打人案卷,隐瞒了之前所做的三份《询问笔录》!被告本案举证仅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第四份笔录,隐瞒(三份询问笔录)?被告民警询问刘建军时间,长达600多小时?违反法律规定。(事后,批准延期一个月办案,不符合两高司法解释)。
②、被告,违反《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询问超时限,应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被告,民警询问直至拘留原告,未通知原告就职单位)反在行政答辩状,说没有义务告知原告刘建军工作单位?
③、被告,民警违反《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被告民警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如下;
一、被告民警,故意隐瞒第三人作案工具,造成本案原告的头破血流(用什么凶器)的事实不清,被告民警故意隐瞒打人凶器;
二、被告民警,没有证据的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处罚“嫁祸于人”认定“原告未尽职责看管第三人车位的义务”!事实上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物业管理处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占用停车位协议书》中明确规定“车辆开走后,业主必须自行锁住停车位”。
三、被告民警,隐瞒第三人酒后滋事的证据?原告在《询问笔录》和《郭永全等证人》均证明其酒后滋事”,处罚决定前,已经按法律规定,并经(公安交警给予第三人,通过酒精测试)报告的事实不清!
三、被告民警,处罚决定有包庇纵容“第三人酒后驾驶车辆堵住地下车库唯一通道后,暴力殴打头破血流,持刀恐吓三名保安已经涉嫌犯罪”酒后滋事(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
四、被告民警,多次,长时间询问原告(直至行政拘留刘建军),违反《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没有通知其所在单位”!反在行政诉讼答辩状,蛮横无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说“没有义务通知原告供职单位”。
五、被告民警,违反发放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处罚决定书有原告签字不证明给了原告,被告让原告签字,又拿回去的行为,等同(拿钱买货,又装回口袋)给予原告,不符合公认的行为逻辑。
六、第一被告滨海新区政府,复议决定违反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未依法履行听证。举证倒置及庭审质证,导致第二被告的行政行处罚原告的事实不清?违反举证倒置法定程序,未尽职责审查治安政处罚决定隐瞒第三人击打原告头部的凶器,捏造原告未尽看管义务,隐瞒第三人酒后滋事的证据,违反《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三条“没有及时询问查证本案事实”,第三人曾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反辩解,本案王志阳不是累犯?
七、二被告,罔顾第三人的违法事实,隐瞒证据和捏造证据,栽赃嫁祸原告“未尽职责看管第三人停车车位,引发双方互相殴打的纠纷”是错误的,系不公平的?
八、在庭审中,二被告极力的替违法的第三人违法行为毫无廉耻的抗辩的辩解,系非正义的,处罚原告系非正义的!望合议庭支持原告诉求,撤销二被告所做的处罚决定书。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敬礼
最后的陈述人、刘建军20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