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看不清字迹的《天津市公安交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1-01-31

​​举报,看不清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的《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监察委;


举报人徐玉强,请求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监察委,监管查处“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给举报人更换一份让《守法公民》摸的着,闻的着墨味,看的见公平正义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那一条款法律依据、和事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理由;

二、 举报人系无党派人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汉沽区第十一届常务委员、时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执法监督员》,举报人由于看不清楚《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具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的那一条款法律依据和具体违法事实,于2019年8月30日,向被举报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被举报代理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举报人于2019年10月30日,给举报人(交管开)公复决字(2019)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页20行以“民警在整个执法过程中依法保障了举报人的相关权益,不存在”处罚决定书不清晰”不符合行政书面告知”为由,驳回了举报人【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被举报人以不存在”处罚决定书不清晰”纯属睁眼说瞎话,不服被举报人罔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看不清楚法律依据和事实,行政诉讼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贾立法官、张新欣、刘砚芝(陪审员)等所做出的(2019)津0104行初149号一审行政判决《庭审质证》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任桂红、韩宇、卢一峰等法官所做出的(2020)津01行终149号行政判决的《庭审质证》中,二被申请人均承认“热敏打印纸,会出现打印字体字迹褪色,模糊等问题”的事实,说明是被申请人(被上诉人系明知)热敏打印纸不适合制作《行政处罚书》情况下,知法犯法的违反公安部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公安档案管理规定》公发(2000)13号的通知第八条四项规定“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公安档案、资料,并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同级公安档案馆移交,做永久保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第十九条;保管30年的规定。


    三、综上所述、虽被举报人的行政行为,未被一二审人民法院,公平正义的行政判决,依法撤销。《举报人不服一二审判决,准备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或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但《行政处罚决定书看不清法律依据和事实》尚存,被举报人应该《履行法定职责》给予申请人更换一份,让申请人《守法公民》摸得着,看得见,闻得着墨香的,《公开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举报人,具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那一条款法律依据、和举报人具体违法事实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望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依法监管被举报人给予举报人《更换一份看得见字迹的、闻的着墨迹的,公平公正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盼;

此致、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监察委

 

举报人、徐玉强        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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