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壹:价格监管相关问题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目前,信息公开的发改委三定是2008年印发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中与价格相关的内设机构设置2个,分别是:
(二十二)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政策和价格改革的建议;组织起草有关价格、收费方面的政策和法规草案;提出政府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办法和修订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组织拟订重要商品价格、收费政策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
(二十三)价格监督检查司。
起草有关价格监督检查法规草案和规章;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三十四)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根据发改委官网内设机构设置,与价格相关的机构是:
(二十一)价格司。监测预测预警价格变动,提出价格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推进重要商品、服务和要素价格改革。组织起草有关价格和收费法规草案和政策。组织拟订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重要收费政策,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组织重点行业、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按规定承担政府定价项目成本监审。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根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设机构与价格相关的是:
(八)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价格垄断案件则归属发垄断局。
3、国家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三十九)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完善国家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平台,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出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等。
医保局与价格相关的机构: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主要职能: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处(室):医药价格处(综合与信息监测处)、招标采购处。
基金监管司主要职能: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处(室):基金监管一处、基金监管二处。
4、工业和信息化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价格相关的内设机构是:
(四)财务司。
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和绩效检查;提出行业财税、价格、金融等政策建议;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三定方案说: 五、其他事项(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由上可以看出,其它价格主管部门是出台或拟定相关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政策的,市场监管部门是监督检查这些价格政策贯彻落实并且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1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外交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6﹞2657号(国) 是一部重要的文献。说其重要,一是该文件经过国务院同意;二是明确了对于社团乱收费监管的分工等。
36.对协会商会各类违法收费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同时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2017年11月21日四部门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发改经体〔2017〕1999号 )
(二)严格行业协会商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十二)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健全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民政部门要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严格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审计监督。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加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职业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行为强化监管。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服务行为进行必要的政策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纪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责令撤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
(五)组织开展自查抽查。2020年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对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对于违法违规收费,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2021年3月底前,有关部门要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 商会收费自查抽查工作的通知 民函〔2021〕50号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 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1〕52号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13号)的贯彻落实,会同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通过专项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年度检查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检查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相关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挺有意思,与纪律处分很像。有些违法违纪行为是分开的,即:有处分决定,还有相关规定。相关规定分别属于另外的没有罚则禁止性规定。
民政部门依据该条处罚社团乱收费,处罚决定用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认定是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办发〔2010〕33号 等文件 。虽然中央和国务院文件效力非常高,也是行政管理的依据。但是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也听特殊。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其实价格法也是一部很霸道的法律。该法第二十三条 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国家发改委职责和法定依据(举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9年 第10号
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对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性,指导电网企业认真抓好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2、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和执法依据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3、两部门联合行动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大宗商品价格调控监管联合调研》(新闻摘录)
6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赴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开展联合调研,了解煤炭市场运行和价格变动情况,并召开座谈会,研究做好煤炭等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煤炭等大宗商品价格快速上涨,部分品种价格创历史新高,加重了下游行业负担,对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社会各方面反响较大。
会议提出,将密切监测煤炭等大宗商品价格走势,认真做好价格预测预警工作,及时了解有关市场主体经营情况,排查异常交易和恶意炒作,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同时,按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做好大宗商品价格指数编制和发布工作。
综上,可以看出这就像以前工商部门内部,企业科负责办理《营业执照》,办案机构负责查处无照经营道理一样,一个是拟定出台政策,一个是监督检查的。所以,发改委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市场监管部门案件认定重要依据。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将行政性收费纳入价格管理范围。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将价格执法主体调整为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即行政性收费做了原则规定。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是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情况比较复杂,收费不合理的现象也比较突出,目前正处于清理、整顿、改革阶段。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因此,在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违法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价格执法主体。地方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后,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的,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收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价格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等非常多,这就像原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商事主体登记法律一样,几乎在电信、银行、保险、邮政等等领域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相关企业要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一样,很多法律法规和文件里也都规定了有乱收费的由价格部门查处。
我曾经思考过这个问题,当初,一切都是国营,全民所有制。企业与行政机关一样,都是党委政府直接管理,都是带编制的,政府机关如何去管理,所以需要先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后,颁证部门就有权对不符合规矩的去给予处罚,这也让管理人员能够理直气壮地去依法办事。那就不管他是县处级企业还是地市级企业了,慢慢就树立起了依法行政的观念。
价格法规体系的建立也是这样,一直延续几十年,大抵上价格法律没有向反不正当竞争法那样被肢解的支离破碎。
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可以参考:净壹:其他部门法规中的价格监管法条 和 价格检查政策和法规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