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撤销 行政违法登记到 徐玉强名下的房屋权属证

发布时间 :2021-10-27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 负责人徐玉强、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安阳里自建楼13号、           电话;18689733585 ;

被申请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人代表、陈勇(局长)

住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电话、022-67111345;

复议请求

一、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答复意见书》;

二、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撤销位于天津市汉沽区友谊路的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转移登记到徐玉强名下的房屋权属证080033926号的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并恢复至原权利人名下;

事实理由

一、 不服《答复意见书》,捏造申请人“徐玉强与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共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事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撤销2006年6月19日,核准登记到徐玉强名下《080033926号房屋权属证》行政违法的证据,与事实如下;

① 、被申请人答复意见,错误的以“不动产权是以申请人申请,提交材料、确认签字为前提的徐玉强于2002年通过天津市浩天拍卖行竞拍取得天津市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证据证明。和国家税务局开具的《售房发票》证据,证明虚假申请人徐玉强,通过竞拍取得《天津市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所有权》。

② 被申请人《答复意见》错误的以“2006年6月19日,申请人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没有《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营业执照》和韩玉春授权《委托书》证明,李孝停具有代理申办《转移房产权登记》

③ 、被申请人举证伪造的《转移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李孝停无权代理转移房地产权》,庭审笔录李孝停及代理人亲口供述,韩玉春《委托书》不是本人所签字,加盖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已被公安机关证实与工商局批准备案企业公章明显不一致”,因此该申请书不具有合法性

④ 、被申请人举证的《转移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上,申请人天津市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企业公章,与工商注册《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注册登记名称不一致。本案,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与,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从未发生过房屋买卖交易及付清价款,事实。

⑤ 、被申请人错误的《答复意见》“经审查,双方提交的要件齐全;徐玉强从未提交过《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产权证》,有证据证明,该《原始房产权证》仍由本案申请人持有,那奇葩的是被申请人依据的要件《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产证》到底是从哪里来的?

二、反驳,被申请人错误的《答复意见书》“080033926房屋权属证核发过程登记机关履行了必要的审查程序,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符合《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系故意违背事实的、系不符合《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如下;

①  、虚假的申请人徐玉强,与虚假的申请人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并没有到被申请人现场,案外人李孝明通过行贿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周洪军李淑华等后,恶意串通伪造《天津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所加盖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系无权代理人李孝停用私刻的金美企业公章,证据确实充分。

②  、虚假申请人徐玉强(不愿承担责任)于2010年9月,向汉沽公安局举报,得到《关于“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印章鉴定情况说明》汉沽公安分局向“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申请司法鉴定后,“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备案原始印章图样与产权证过户档案上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印章图样,明显不一致,无鉴定必要。证明《徐玉强与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共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系被申请人捏造事实,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申请人错误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行政审批内容;“徐玉强购买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厂房610.16平方米,无争议证件齐全。并没有事实和依据如下;

①     、被申请人疏忽审核,天津市浩天拍卖行,出具的国税局《购房发票》,错误认定“徐玉强购买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厂房610.16平方米,无争议证件齐全”并没有事实依据:

②     、《购房发票》证明,购买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院内建筑物)系企业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并不是徐玉强个人购买。

③     、徐玉强与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并无交易事实,同时没有购买其房屋及,付清八十余万元价款的事实。

三、被申请人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法律规定相悖; 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在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款法律“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法律规定。

四、人民法院生效(2016)津民申1062号民事裁定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李孝停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另有人民法院《庭审笔录第5页》证明李孝停在没有韩玉春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如下;

主审法官问;“被上诉人李孝停你跟韩玉春是什么关系”?

李孝停代理人李孝明回答;“不认识”(韩玉春)。

主审法官问;“被上诉人李孝停是怎么获得韩玉春的委托”?

李孝停没有直接回答审判长提问……;

主审法官又问;“的意思是韩玉春没有亲自委托李孝停”?

李孝停代理人李孝明)回答;“”!

主审法官问;“一审中的委托书是谁给李孝停的”?

李孝停(代理人李孝明)回答;“这上不是韩玉春本人签字”…。

五、2006年6月8日,被申请人错误的依据无权代理人李孝停,用《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和《伪造的转移登记申请书》上所加盖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已被公安机关《关于“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印章鉴定情况说明》证明,汉沽公安分局向“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申请司法鉴定后,“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备案原始印章图样与产权证过户档案上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印章图样,明显不一致。证明伪造的10016-002668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和天津市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两份伪造证据上,所加盖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企业印鉴系虚假代理人李孝停违法乱纪,用私刻的虚假公章。

六、由于被申请人,未尽职责审核《购房人发票》购买天津市汉沽区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院内建筑物)的,系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加之,事实上虚假的申请人徐玉强(加盖的申请人公章与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的企业公章不一致)与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并没有共同向被申请人,递交《天津市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申请》,反错误的依据虚假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代理人李孝停《伪造转移房地产权申请书》和《伪造房屋买卖协议书》,被申请人未尽职责审核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系国有划拨土地,并未转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情况下,行政违法核准转移登记,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治安处罚法》第52条、违反《刑法》第280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等法律规定。

七、由于虚假的申请人徐玉强与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的虚假代理人李孝停,涉嫌共同《伪造转移房地产权申请书》和《伪造房屋买卖协议书》已被公安机关确认,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法人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虚假代理人李孝停并无权代理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与徐玉强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和共同申请转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不动产权登记。由于被申请人行政滥作为,行政违法登记到徐玉强名下后,至今十四年行政不作为,不能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不能依法核准将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登记到徐玉强名下,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撤销行政违法行为。

八、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有购买《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院内建筑物》的《售房发票》,充分证明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赵会芬、徐玉会、徐玉娟、徐玉君等九名股东),购买了《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院内建筑物》!2006年6月19日,被申请人行政违法滥作为,批准转移登记其房产权后,至今依法不批准申请人转移其土地使用权登记属于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万般无奈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依法撤销行政核准登记到徐玉强名下《080033926号房屋权属证》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恢复至“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权属证”原始状态,为盼。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申请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                                                      

 

2021年10月28日

 

 

 

证据目录(附件)

附件一、答复意见书(原件)2页1张; 

附件二、申请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信》、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负责人徐玉强身份证  复印件共4张;

                  证据目录                    

证据一、申请人《天津市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张;

证据二、①《韩玉春委托书》②《李孝停供述》③《工商局备案公章》④《土地证备案公章》⑤《土地局备案公章》复印件各1张;

证据三、被申请人核准补发的《徐玉强房屋权属证》、复印件3张;

证据四、(2016)津高民申1062号民事裁定本院认为“李孝停无权代理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转移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1张;

证据五、浩天拍卖行《成交确认书》《购房发货票》复印件各1张;

证据六、公安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复印件1页;

证据七、被申请人提供《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复印件1张;

证据八、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不予受理》补正告知书复印件1张;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提供证据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         2021年10月28日​​​​

今日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