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0日,由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张某某涉嫌受贿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代理检察长刘真志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市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机关事业单位等50余人旁听观摩庭审。
庭审现场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贵州瑞安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贵阳地铁一号线项目经理赵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工程项目、工程拨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李某某、赵某某等八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7万余元。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庭审前,刘真志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对案件关键性证据逐一梳理审查,厘清思路,制定预案,为开庭作好充分准备。庭审中,刘真志宣读了起诉书,发表了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环节,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张某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发表了公诉意见,并开展了法庭教育,刘真志提醒大家“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敬告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真诚认罪悔罪,庭审效果好。
发表公诉意见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这次庭审既深刻又生动,让人“零距离”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汲取了违法犯罪带来的深刻教训,今后将从思想上绷紧遵纪守法的弦,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