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家暴”丈夫
这婚到底离不离?
案件简介
2021年元旦后的一天,家住宝林某村的吴某某吃完晚饭在辅导大女儿做作业时与丈夫意见产生分歧,情绪失控发生暴力冲突。丈夫当场报警,考虑到属于家庭纠纷,孩子年龄尚小,丈夫沈某某放弃追究妻子刑事责任,但是坚决要与妻子离婚,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对于丈夫的要求,妻子有所保留,于是来到居委调委会请求帮助,化解家庭纠纷,走出生活困境。
调解过程
妻子吴某某对调解员述说了事发经过,对当天冲动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她说,孩子还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希望调委会做通丈夫思想工作,能够原谅自己。人民调解员听取了纠纷发生的前因后果,随后拨通了丈夫沈某某的电话,希望他接受人民调解,经过双方协商找到最好的解决办法。调解员的诚意打动了沈某某,他同意接受调解。
调解过程中,妻子吴某某一再表示对丈夫沈某某造成的伤害非常后悔,她希望丈夫能够原谅她的冲动行为,继续维持这段婚姻。然而丈夫沈某某却表示再也无法忍受妻子的行为,他说两人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这次的行为无论在身体上还是心理上对他造成很大的伤害,也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他不能接受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因此他决定离婚。人民调解员劝说丈夫冷静对待,不要轻易离婚,不能用第二个冲动解决第一个冲动产生的后果,导致错上加错。对于人民调解员的劝解,丈夫不予考虑,他觉得自己的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后作出的,此次对方的行为已达到了他能承受的极限,因此他坚持自己的意见,毫不动摇。
此时,人民调解员涉身处地理解双方当事人的心情,因此建议双方对以往为琐事争吵的起因进行角色互换,从而在看到对方的问题时也发现自己的问题,同时有意让调解突然陷入沉默。在一段时间的寂静之后,妻子吴某某回忆以前的生活,说起家庭给她带来的幸福和快乐。她说,在孩子出生以后,尤其作为两个孩子的妈妈,对于孩子的学习和未来有了焦虑和压力,每次看到粗心的丈夫不能及时一起参与到关心孩子的时候,她就产生莫名火气,以致不能控制。直到这次矛盾发生,她才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以后会用正确的态度迎接生活中的问题。默默听了妻子吴某某的发自内心的话,丈夫沈某某的口气也变缓了,他承认自己除了忙于工作和应酬,回到家后经常被手机控制,确实对家人和孩子关心不够,这是之前从未深刻意识到的,他也会改正。
调解结果
一、妻子吴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承诺改正,希望维持家庭的完整。
二、丈夫沈某某原谅妻子吴某某的冲动行为,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双方共同努力创造家庭和谐。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劝和不劝离的家庭纠纷调解,当事人在婚姻生活上遇到问题时自然想到了人民调解,这足以说明人民调解在百姓心中的地位和影响。由于每一位当事人的个性特点、经历和想法都不同,因此每个矛盾纠纷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成功调解矛盾纠纷,就必须针对具体情形制定灵活有效的调解方案,明理析理,普法释法。
法律小知识
本案适用民法典条文如下: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