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人民检察院首例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调解

发布时间 :20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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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涧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刘某、曹某某非法狩猎一案,依法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提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本案系清涧县首例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经查,2021年,被告人刘某、曹某某在无狩猎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炮竹、渔网等工具在清涧县宽州镇寨山、陈家塔村、玉家河镇枣山村等地先后猎捕野兔共计46只,后二被告在售卖野兔时被清涧县森林派出所查获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收悉线索后第一时间立案调查。针对本案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使用等问题充分论证,决定将该案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依法追究刘某、曹某某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民事责任。

 

经过诉前公告程序,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侵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通过媒体平台公开赔礼道歉。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猎捕行为的危害性,并表示愿意承担所有民事责任,因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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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一家人,生命共同体”,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野生动物保护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持续发展的需要。非法狩猎、贩卖、饲养野生动物带来的不仅仅是生命健康的隐患,还将涉嫌违法犯罪,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成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志愿军!

 

检察官提示

 

狩猎野生动物、购买野生动物纪念品、吃野味、网购野生动物等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触犯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一方面可能受到法律制裁甚至刑事处罚,另一方面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滥食野生动物既危害生态环境,破坏物种多样性,又会给原本依附在野生动物上的病毒创造跨界传播的机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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