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花清瘟风波法律思考:大V自媒体时代下,企业商业信誉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 :2022-04-23

​​连花清瘟风波,目前网络流传的文章,都在猜测背后资本之战奶酪之争。

真真假假,假假真真,不予评论。

毕竟这场舆论战,才刚刚开始,没有任何第三方(鉴定机构或者司法机关)权威调查,随意站队诋毁太不理智。

但是在这里笔者想说一个法律问题,也是连花清瘟风波中被大家忽视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大V(自媒体)时代下,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法律保护。

流量时代,大V和网红的影响力是有目共睹的,大V可以瞬间救活一个濒临破产企业,也可以瞬间毁掉一个企业。

企业不同于网红,造就一个网红可以靠资本和技术,一夜之间完成;但是造就一家企业,可能是一位企业家一辈子的心血和地方倾尽全力的支持。

一个网红违法或者出现问题,可以拿出上亿元补缴税款,换个IP继续赚钱,或者转做幕后赚更多的钱。

一个企业如果出现问题,几乎是灭顶之灾,背后成百上千员工或者家庭失业或面临危机,而企业家和员工几乎没有翻身机会。

大V和企业,已经成为一对新的矛盾。

连花清瘟风波法律思考:大V自媒体时代下,企业商业信誉法律保护

“证监会应严查以岭药业”,王思聪个人微博短短十个字,激起千层浪,紧接着互联网医疗大V “丁香医生”在公众号发文《不要吃连花清瘟预防新冠》。

 

短短几天,伴随对连花清瘟功效的争议,以岭药业股价遭受重挫,市值蒸发百亿。

 

发了又删、删了又改,大V个人仅仅十个字,没有任何官方定论和调查结果,“以岭骗子”、“连花清瘟无用”的标签就被打上了。

 

可以理解,从大众心理学角度来说,群体是不理智的,极易被煽动的。但是因为个体的煽动、群体的不理智,一家企业就要遭受舆论炮火的谩骂攻击,商业信誉的诋毁损害……

 

这公平吗?

 

换句话说,大V短短十字,言辞模糊事实依据在哪里更是看不见,而企业因商业信誉损害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却是看得一清二楚的事实。

 

如果我有罪,请法律制裁我。

 

所以,仅仅因此就激愤力挺,肆意诋毁一家民族药企的网友们,劝大家还是冷静。不管是哪一方,不管什么动机,祸从口出,但触犯法律结果都是一样!

 

此外,比起含沙射影的短短十字,以岭的千字回应至少正面回应了目前网络质疑的几件事情。

  • 第一,连花清瘟药品研发符合国家药品监督部门新药研发程序。
  • 第二,临床研究显示连花清瘟显著改善发热、乏力、咳嗽等流感样症状。
  • 第三,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连花清瘟适应症进行市场推广,包括说明书中添加作为新冠肺炎用药的对症说明。
  • 第四,以岭未在任何场合表示“世卫组织‘推荐’连花清瘟”
  • 第五,以岭多次助力国内外疫情防控工作。
  • 第六,对于不实诋毁已留证报案。

 

其中几个关键信息:

首先,对于目前最大争议在于某互联网医疗大V一篇《不要吃连花清瘟预防新冠》的文章,以岭回应称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连花清瘟适应症进行市场推广,包括说明书中添加作为新冠肺炎用药的对症说明。

 

如果仔细读一下该份药品说明书:“可以用于新冠肺炎轻型、普通型引起的发热、乏力、咳嗽症状”,就会发现这句话成为被攻击的理由,属实站不住脚。

 

毕竟,“可用于治疗对应症状”等于“可预防新冠”吗?

 

断章取义的文字游戏,居心何在?

 

其次,资本博弈,绝不能用抗疫做文章。一家民族药企,多次助力国内外疫情防控工作,是事实,即使非要和营销挂上钩,那助力事实也是事实。即便企业真的有过错,为抗疫防疫作出的贡献,也不能因此被妖魔化。

 

最后,我们谈谈对于企业而言,当企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遭受不法侵害时,从法律上有哪些应对方案?

 

通常而言有民事和刑事两种维权手段供企业选择,笔者在这提出三种方案。

连花清瘟风波法律思考:大V自媒体时代下,企业商业信誉法律保护

民事救济

民事主要包括名誉权诉讼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商业诋毁)两种。

 

首先,名誉权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则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名誉权侧重点有所不同。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企业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起名誉权纠纷,可能以企业家本人或者以企业身份起诉。原因在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商业诋毁纠纷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若要提起商业诋毁诉讼,多数法院会审查原被告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其次,不正当竞争诉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我们可以把商业诋毁理解为: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贬低和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地位及不当利益的行为。

 

如前所述,无论是证明标准还是证据搜集,难度都是非常大的,主要原因是侵权手段隐秘性、因果关系证明、还有专业性技术性、损失是否可评估。

 

刑事救济

损害商业信誉罪、商品声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四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 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同样,该罪名在侦查取证中也是存在很多技术难度。该案件关键中的关键是有没有编造?有没有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如何认定?

 

在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领域,还是需要谨慎的,一定要区分真实、虚假和未定论状态。对于未定论的事实,如果经营者没有客观公允地表述其“未定论”的状态,而是故意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经定论的事实来进行宣传散布,误导公众产生误解,造成竞争对手商誉贬损,这种情形亦属于商业诋毁的情形。

 

另外,还需要考量侵害人主观方面恶性的深浅、行为次数的多少、行为方式恶劣与否、社会影响大小、有无同种劣迹等因素。

 

当然,这里还需要提到刑法中的侮辱、诽谤罪,但该罪侵犯对象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这个可以根据具体侵权行为判断,是否以企业负责人身份提出。另,该罪名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被侵害主体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个本质是刑事案件,不是民事案件,一旦构成,侵害人面对的是刑事处罚。

 

还是那句话,不管是哪一方,不管什么动机,祸从口出,但触犯法律结果都是一样!

 

法律不是管不了,施害者也不可能逍遥法外!鼓励依法维权,专业维权!正当竞争!

民生安康的事情,不能开玩笑!也不能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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