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小志更是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张某,要求张某按照签订的借条还钱。
据悉,张某之子向小志借款,后下落不明。小志找到张某要求其替子还债,并让张某最终签订了28万元的借条。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签署的借条属于债务承担行为,支持张某承担13万元的债务。
村里的人私底下都议论纷纷,“你知道吗?听说小志手里的借条是强迫对方签的,他还拿着这个去起诉,真是不害怕?”
“我怎么听说是,那家人根本就没有欠小志那么多钱,结果签的借条上写的是28万元。”
“乖乖,28万,小志哪来那么多钱?”有人好奇问道。
“他开的那个所谓的公司,利息特别高,好多人去他那里贷款,可不赚得多嘛!”
“放贷款不是银行的事吗?他这样,也不怕出事?”
“你也不看看他爹怎么护着他的,出事早着哪,但是也是迟早一天的事。”
村里人倒也没想到,不久之后,小志就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拘留。
未完待续......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胡律说法】
虚假诉讼罪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辩护,分别是主观上是否存在捏造事实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具有捏造事实的行为、结果上是否妨害、破坏司法秩序,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下面以本案为例进行三个方面的分析:
1、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主观故意。
主观上的故意指明知道民事被告没有欠钱或者没有欠那么多金额的钱而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或者明知证据等凭证是伪造的而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小志与借款人资金往来非常频繁,借款人确实欠小志贷款。同时由于往来账目复杂,小志等人完全有可能出现记忆偏差从而记错金额。
根据多人证言相互印证,自始至终,小志等人均认定张某之子欠钱金额为28万元,并不存在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
2、客观上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
客观上主要指是否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从而进行诉讼。
小志与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张某签字确认欠款28万元的借条系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
虽然张某称是受小志等人胁迫才写下该借条,是为了解除对张某之子担保人的‘扣押’才签字的。
但该事实已经经过公安机关介入,被告陈述的情形不应存在胁迫、暴力情形”,即法院认定该借条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因受胁迫而可撤销的合同,因此该借条不属于捏造的事实。
3、没有妨害、破坏司法秩序,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张某已提出“借条系被胁迫签订”等情况。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已经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并最终认定张某签署的借条属于债务承担行为,且最终判决也只支持了13万元的债务。
综上,进一步明确小志等人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造成司法秩序遭到妨害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