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没有履行职责批准复查监督申请!
撰文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汉沽区第十届常务委员,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公安民警形象监督员)徐玉强;
复查申请书
申 请 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负责人徐玉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汉沽区)友谊街安阳里自建楼13号、 电话、18689733585;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简称;自然资源部)、法人、王广华(部长)住北京市西城区府内大街64号、电话、010 66557823;
被申请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管理局(简称市规自局)法人代表、陈勇(局长)住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电话、022…67111345;
复查请求
一、 复查,天津人民检察院“津三分检行监〔2022〕3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罔顾,天津三中院“(2022)津03行终第184号行政枉法裁定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悖的事实”与十六年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民行不立(2007)141号不立案决定,没有监督查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津高行终第0083号行政裁定维持市二中院(2006)二中行初第32号行政裁定,并没有确认被上诉人市规自局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依据是否适当”的证据确凿!
二、 复查,市三中院(2022)津03行终184号行政枉法裁定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维持滨海新区法院(2022)津0116行初第25号行政枉法裁定,捏造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事实,不予受理本行政诉讼案,罔顾,被上诉人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错误维持(2022)被上诉人市规自局确认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依据适当履职答复,上诉人不服与事实依据相悖的履职答复,诉求撤销确认履职答复内容真实依据适当的行政行为与,十六年前徐玉强提出诉讼案由并不相同,因此本案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更不构成重复申诉!
三、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申请人向最高检察院提出监督复查申请,查明“〔2022〕3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罔顾(2022)津03行终184号行政枉法裁定适用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相悖后,依法撤销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依据《行政诉讼法》九十条(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一条(一、五)款,确认天津三中院(2022)津03行终第184号行政枉法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重新作出《支持申请人监督申请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为盼。
事实理由;
一、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津三分检行监〔2022〕3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罔顾天津三中院“如同聊斋志异罗刹海市黑白颠倒”的(2022)津03行终184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如下;
①、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罔顾,裁定适用法律,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相悖。
②、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罔顾行政裁定适用法律,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规定,相悖。
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罔顾行政裁定适用法律,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相悖。
④、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罔顾,行政枉法裁定适用法律,与《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的规定,相悖。
⑤、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罔顾,行政枉法裁定适用法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悖。
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罔顾枉法裁定适用法律,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若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的可以重新起诉”的规定,相悖。因天津高院(2007)津高行终第0083号行政裁定,维持天津市二中院(2006)二中行初第32号行政裁定以超过诉讼时效(程序)驳回起诉,没有“确认被上诉人市规自局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真实等”并与事实依据,相悖!本案从新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的法律规定;
⑦、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行政复议决定错误的维持被上诉人市规自局自行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程序适当、内容真实,证据确凿与事实依据相悖,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依据充分!
⑧、不支持申请人监督决定,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如同废纸的证据确凿!申请人深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陈辉、邓培勇等检察官所做不支持申请人监督申请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行政枉法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丧尽法治中国司法公信力!
二、不支持申请人监督决定,罔顾行政枉法裁定《充当被上诉人市规资局十七年尚未做出行政颁发“2006年6月19日核准登记到徐玉强名下的080033926号房屋产权证”的黑保护伞的证据确凿!充当私刻公章违法犯罪分子黑保护伞的证据确凿的,事实依据如下;
①、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行政枉法裁定,罔顾徐玉强与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双方没有交易付价款的事实,罔顾利用伪造韩玉春委托虚假代理人李孝停,用私刻公章伪造房产买卖协议书等证据,申请人并没有向被上诉人市规自局递交过转移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事实。
②、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行政枉法裁定,罔顾伪造证据、加盖公安机关确认、私刻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企业虚假公章、伪造卖房人韩玉春印章,伪造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证据确凿;
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行政枉法裁定,罔顾伪造证据、加盖公安机关确认、私刻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企业公章和韩玉春个人印章、伪造转移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的证据确凿;
三、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罔顾行政枉法裁定,错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法理不充分,事实上本案,并不构成重复申诉的事实理由如下;
1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行政枉法裁定罔顾《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被起诉人市规自局系行政机关,并无权接受本案申请人(起诉人)申诉?因申诉只能向检察机关或最高法院提出,本案行政裁定预判“未卜先知”无耻的捏造起诉人向被起诉人申诉的事实”。
2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行政枉法裁定罔顾,本案并不是徐玉强针对十六年前(2007)津高行终第0083号行政裁定不服,如徐玉强再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系重复申诉。(举报冤假错案,法并无禁止);因此本行政诉讼的起诉,并不是申诉的证据确凿。
3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行政枉法裁定罔顾,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确认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依据正确的答复引发本行政诉讼案,事实上与十六年前的诉讼证据不同,事实不同、原被告不同、提出诉讼请求不同,因此本案不是重复起诉,更不是重复申诉。
四、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行政枉法裁定,罔顾被上诉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上诉人市规自局,自行确认其行政行为合法内容真实、上诉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上诉人睁眼说瞎话说其行政行为合法的《履职答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支持起诉人如下;
①、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③、《⾏政复议法》第五条;④、《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⑤、《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若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说明裁定驳回起诉人起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的法律依据充分。
五、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罔顾行政枉法裁定以言代法、违法不纠、以权枉法、以权压法错误的本院认为;本案中,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履行职责申请并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其核心诉求是撤销2006年6月19日核准登记到徐玉强名下的080033926号房屋产权证,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所作答复属于驳回其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其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与事实依据相悖,如下;
①、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行政枉法裁定罔顾买卖双方没有交易事实下,市规自局依据,虚假卖方代理人李孝停用(公安机关与鉴定机构确认两枚公章不一致)私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伪造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及数十份伪造证据,行政违法核准房屋产权登记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非常恶劣的事实依据如下;
②、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行政枉法裁定罔顾,被上诉人核准转移金美厂房屋产权登记时(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并未依法申办土地使用权证,及缴纳土地出让金,造成违法转移金美厂房屋产权容易,依法转移金美厂土地使用权登记难!
3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行政枉法裁定罔顾,被上诉人市规自局依据《伪造证据》将房屋产权核准登记到徐玉强名下后,至今十七年未尽职责的依法行政“核准将金美厂土地使用权转移权登记到徐玉强名下,罔顾至今未能依法实现二证合一的恶劣影响的事实。
4 、依法无解的奇葩原因系《售房发票与金美厂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名称少“金美 和 制”三个字》。因两份证据企业名称不一致,法治中国天津三级审判机关与被上诉人相互踢皮球上百次之多”;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罔顾行政枉法裁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为由理据不足。并与被申诉人行政违法核准房屋产权登记后,至今十七年不能向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侵犯国家利益)核准土地使用权证,起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法律规定”申办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事实,已经实际影响了上诉人的“权利义务,被申诉人行政违法的事实,严重影响后续依法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的证据确凿,
七、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违反《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四)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五)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未适用的;如下;
1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罔顾,负责审理行政裁定合议庭曹伟审判长,上诉人《回避曹伟审判长申请书》理由,曹伟审判长系(2006)二中行初第32号行政裁定合议庭成员(有证据证明曹伟法官合议庭成员受贿三十万元嫌疑人)之一,曹伟审判长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采信,被上诉人市规自局代理人王雨生律师睁眼说瞎话,捏造2006年6月19日,徐玉强领取产权证的事实,依据没有颁发产权证事实的《收件收据》行政枉法裁定驳回起诉后,申请人负责人徐玉强至今还在举报、控告曹伟审判长枉法裁判,及申诉中202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转)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徐玉强监督申请,最高法十三年未尽职责审理《徐玉强行政再审案件》附证据1份。
2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罔顾,负责本案曹伟审判长审理的(2022)津03行终184号行政案件,系十七年前徐玉强与被上诉人市规自局行政案件主审法官,因此申请人有理由相信曹伟法官为了保护亲手炮制的冤假错案,绝不会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案。因此上诉人(申请人)要求回避的理由,属于法律规定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情形”如下;
3 、十七年前、曹伟法官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徐玉强领取产权证,做出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行初第41号行政枉法裁定,故意违背事实的以“应认定原告(徐玉强)应当知道起诉期限的事实。原告2006年6月19日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其在2006年10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以超过三个月的起诉期限”枉法剥夺徐玉强,撤销市规自局行政违法核准的《080033926号房屋权属证》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诉讼权利与事实依据严重不符;
4 、证据《人民法院姜再利庭长证言》充分证明;申请人徐玉强于2006年7月10日提交诉状,并经(庭长姜再利)向市规自局周洪军调查后,于2006年7月20日,告知申请人本院无管辖权,应向天津二中院提出行政诉讼(立案时间应该从7月10日计算诉讼时效)。
5 、2006年8月3日,申请人(原告徐玉强,并代理原告徐光文)向一审法院提交《两份行政诉讼材料》的证据充分;注“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的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规定。诉讼时效应该从申请人(一审原告徐玉强、徐光文)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间开始计算,以(一审原告徐玉强、一审原告徐光文)自2006年7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计算诉讼时效;
6 、诉讼时效证据《一审法院立案票据》上有徐玉强缴费签字,因2006年8月10日之前徐玉强向一审法院提交《两份行政诉讼状》,中间一审法官提出补充《转移房屋转移登记信息》当时未缴纳诉讼费,但是8月10日之前已向一审法院提交诉讼状的事实充分证明已登记立案;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补充证据》不应计算时间。
5 、曹伟法官十七年前依据《房屋权属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没有颁发产权证内容》情况下,曹伟法官莫须有的捏造(申请人)“原告徐玉强于2006年6月19日领取产权证”的事实,枉法裁判剥夺了申请人徐玉强依法《撤销市规自局行政违法核准的《080033926号房屋权属证》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诉讼权利,的证据确实充分。
6 、本案申请人不服,一审(2022)津0116行初第25号行政枉法裁定错误的以“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剥夺申请人(原告)的撤销被上诉人行政复议决定和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诉权!上诉到天津三中院的(2022)津03行终184行政纠纷案与曹伟法官十七年前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捏造申请人负责人徐玉强,2006年6月19日领取产权证的事实,枉法裁判剥夺徐玉强撤销市规自局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本案申请人所要求回避审判长曹伟理由,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情形”!天津三中院审判委员会、和该院院长反不接受申请人不服《回避曹伟法管决定书》的复议申请枉法做出行政裁定,并没有公平和正义。
九、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陈辉、邓培勇等检察官罔顾申请人向其提供已被人民法院(2009)津汉法执字第160号民事裁定,依据(2008)津仲裁决257号枉法裁决书查封申办土地证费用“壹拾柒万贰仟零肆元壹角玖分整(已被一审法院执行完毕)的证据,事实详情如下;
1 、2022年8月30日,接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陈辉邓培勇二检察官办理监督申请通知,申请人递交陈辉、邓培勇《回避申请书》;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津三分行监(2022)32号《回避决定书》以回避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回避申请被驳回后,陈辉检察官找到申请人说“你还申请回避我,只有我能帮你解决被上诉人市规自局核准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证问题”;申请人由于“违法转移房屋产权登记容易,依法撤销难!依法申办土地使用证登记难于上青天已经十六年了”就相信陈辉检察官的话,当时没有提交《回避复议申请书》。
2 、2022年9月16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陈辉邓培勇等检察官《举行听证》时,申请人提交人民法院(2009)津汉法执字第160号民事裁定,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2008)津仲裁决257号裁决给李孝明办理金美厂土地使用权证费用,《至今尚未向区政府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壹拾柒万贰仟零肆元壹角玖分整(已被滨海新区法院执行完毕),由于被上诉人市规自局至今没有核准《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证》陈辉看到后决定“由于案件复杂延长三个月”。
3 、陈辉邓培勇检察官,为了解决申请人十六年申办《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证》依法无解的老大难问题,两次延长审限,进行了长达六个月的《行政诉讼和解工作》的事实依据如下;
1、 2022年1 0月至2023年3月,陈辉检等察官两次召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到检察机关第一次《行政诉讼和解工作》,均因疫情双方未能到达检察机关,因此未能见面会谈《行政和解》问题;
2、 2003年3月下旬,陈辉检等检察官两次召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到检察机关面对面第一次《行政诉讼和解工作》,被申请人三人参加说明《依法解决十六年核准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证》问题后,双方均同意在检察官主持下开始《行政和解》工作;
3、 2023年5月下旬,陈辉检察官召集申请人徐玉强到被申请人市规自局处,进行面对面第二次《行政诉讼和解工作》,被申请人约有十几人参加,由于被申请人冒着再次行政违法的风险(被申请人市规自局怕金美玻璃钢制品厂起诉的风险)未达成《行政和解》;
4、2023年6月上旬,陈辉检察官召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三名检察官参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次面对面《行政诉讼和解工作》,被申请人通过领导同意批准“冒着被“金美厂起诉的风险”通过《公告方式》通知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协助申请人办理金美厂土地使用权证”及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依法无解的老大难问题!
5、申请人向陈辉检察官提出问题“由于《土地出让金》已被人民法院做出(2009)津汉法执字第160号民事裁定,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2008)津仲裁决257号裁决《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壹拾柒万贰仟零肆元壹角玖分整;执行完毕,该宗《土地出让金》应由谁负责?
6、陈辉说“该宗《土地出让金》执行完后给了李孝明,责任不在被申请人市规自局,你应该以不当得利起诉李孝明”。
7、申请人徐玉强对陈辉等检察官说“既然我与被申请人市规自局行政和解,我们就再也不愿意和被申请人与李孝明打官司了,不愿意和人民法院(耍法律流氓的法官们打交道,提出一并解决”。
8、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看来我们有必要请你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被申请人国土资源部进行《行政和解》工作”。
十、不支持监督决定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规定如同废纸、罔顾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曹伟审判长、魏欣等法官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故意违背事实、睁眼说瞎话的本院认为“对(上诉人)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系罔顾上诉人十七年不能依法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行政枉法裁定侵犯国家利益),不能将“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到徐玉强名下的恶劣影响不顾”,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官官相护被上诉人市规自局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内容虚假、依据错误,生存在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法治中国”与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相悖。
十一、由于十七年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民行不立(2007)141号不立案决定,罔顾行政裁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上诉人起诉证据充分证明,并未查明(2007)津高行终第0083号行政裁定维持(2006)二中行初第32号行政裁定,并没有“确认被上诉人市规自局颁发产权证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被上诉人至今没有核准转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登记(缴纳土地出让金依法无解)到徐玉强名下的行政不作为,本着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社会原则,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若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申请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依据充分。
十二、综上所述、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津三分检行监〔2022〕3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支持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的监督申请”,枉法纵容,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天津三中院(2022)津03行终第184号行政枉法裁定故意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错误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政复议法》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相悖。
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以言代法、以权枉法以权压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丧尽法治中国司法公信力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津三分检行监〔2022〕3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依法指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或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直接依法确认(2022)津03行终第184号行政枉法裁定,错误的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诉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法律规定:依法支持申请人《监督(2022)津03行终第184号行政枉法裁定》之前的监督申请,并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抗诉,为盼。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复查申请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 2023年8月8日